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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时转售(代收代付形式)水电涉税问题

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时转售(代收代付形式)水电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6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时转售(代收代付形式)水电涉税问题。一、电费:供电公司收取电费其中有一项不征税的代征款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公司在收取承租方电费时,此项代征款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可否能享受不征收增值税,以电子发票复印件、分割单形式向承租方收取。二、水费: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其中有一项不征税的代收款污水处理费,公司在收取承租方水费时,此项代收款污水处理费可否能享受不征收增值税,以自来水公司的水费发票复印件、分割单形式向承租方收取,再是转售水费的税率是否可以享受简易征收(公司收到自来水公司开具发票按享受简易征收执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其他公司在收取承租方电费时,此项代征款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不能享受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公司在收取承租方水费时,此项代收款污水处理费不能享受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文件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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