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仲夏之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能利用基金会虚开发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0-05-01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一个企业向一个公益组织捐款,最后捐赠证书上写的并非企业名称而是与这个企业既无控股也非法人的甲的名字,公益捐款税前扣除应该看收据的抬头名称,如果该次捐款抬头并非甲,是否有理由合理怀疑该公益组织虚开发票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据天眼查APP可以查到的企业关系来看,厦门仲夏之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爱德基金会存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希望有关部门可以严肃检查以前和此次捐款的抬头。
上段中提到的企业系厦门市集美区仲夏之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益组织为江苏省南京市爱德基金会,甲为艺人肖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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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该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