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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为职工报销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报名费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吗?

09-29 职工教育经费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我公司为职工报销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报名费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吗?

日期:2019.8.1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为了提升公司职工专业技能,我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本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并为职工报销考试费,请问该笔考试费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是否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呢,如果是职工个人抬头的考试报名费发票允许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二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原则上是需要填写有公司抬头名称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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