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鄂州税一稽处〔2019〕69564号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3日
来源:鄂州市税务局
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70076740414XW):
我局于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7月24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期间你单位在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登记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三宗;你单位“盛昌公馆”项目建成商品房363套,在鄂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备案登记“盛昌公馆”项目预售商品房275套,经与各购房者调查确认,至2019年4月30日止,能确认你单位“盛昌公馆”项目已售商品房252套。经查,该期间你单位拥有三宗土地使用权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确认销售“盛昌公馆”项目商品房252套的应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应缴纳营业税2933980.80元,已纳214527.90元,应补缴2745241.65元,(不含多缴25788.75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二)增值税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应缴纳增值税862562.62元,已缴纳365733.15元,应补缴增值税496829.47元。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因你单位盛昌公馆项目至今年限较久,且该项目账目混乱,收入、成本资料均不齐全,本次检查收入确认来源于盛昌公馆业主提交的业主信息摸底表、商品房交易合同、收款凭据等资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并参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业:共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30%”,确定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单位的应税所得额,计算你单位的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1年至201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33227.50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7886.9元,已缴纳43702.50元,应补缴64184.4元。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镇征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43号)及《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征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4]49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
(五)印花税
你单位产权转移书据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在检查所属期内应缴纳印花税41393.15元,已缴纳8727.2元,应补缴32665.95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3729.65元,已缴纳29013.06元,应补缴154716.59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
(七)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10231.79元,已缴纳17407.83元,应补缴92829.96元。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2005】第448号令修改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
(八)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69788.8元,已缴纳9776.57元,应补缴60012.23元。法律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二、处理决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以上少缴的营业税2745241.65元,增值税496829.47元,企业所得税1633227.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4184.4元,印花税32665.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4716.59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以上少缴的教育费附加92829.96元。
(三)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之规定,追缴你单位以上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60012.23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以上2016年度多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5788.75元,予以抵扣欠缴税款或退还(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鄂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九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税一稽罚〔2019〕69552号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3日
来源:鄂州市税务局
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70076740414XW):
我局于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7月24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期间你单位在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登记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三宗;你单位“盛昌公馆”项目建成商品房363套,在鄂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备案登记“盛昌公馆”项目预售商品房275套,经与各购房者调查确认,至2019年4月30日止,能确认你单位“盛昌公馆”项目已售商品房252套。经查,该期间你单位拥有三宗土地使用权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确认销售“盛昌公馆”项目商品房252套的应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应缴纳营业税2933980.80元,已纳214527.90元,应补缴2745241.65元,多缴25788.75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二)增值税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应缴纳增值税862562.62元,已缴纳365733.15元,应补缴增值税496829.47元。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因你单位盛昌公馆项目至今年限较久,且该项目账目混乱,收入、成本资料均不齐全,本次检查收入确认来源于盛昌公馆业主提交的业主信息摸底表、商品房交易合同、收款凭据等资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并参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业:共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30%”,确定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单位的应税所得额,计算你单位的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1年至201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33227.50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7886.9元,已缴纳43702.50元,应补缴64184.4元。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镇征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43号)及《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征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4]49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
(五)印花税
你单位产权转移书据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在检查所属期内应缴纳印花税41393.15元,已缴纳8727.2元,应补缴32665.95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3729.65元,已缴纳29013.06元,应补缴154716.59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
(七)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10231.79元,已缴纳17407.83元,应补缴92829.96元。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2005】第448号令修改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
(八)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69788.8元,已缴纳9776.57元,应补缴60012.23元。法律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以上2011年4-12月、2012年1-8月和10月、2013年1-12月、2014年1-12月、2015年1-7月和10-11月、2016年2月少缴营业税2745241.65元;2016年5-6月、2018年4-9月、2019年1-4月少缴的增值税496829.47元;2011年-2018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33227.5元; 2011年1-12月、2012年1-12月、2013年1-12月、2014年1-9月、2015年1-12月、2016年1-12月、2017年1-12月、2018年1-12月、2019年1-3月少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64184.4元;2011年4-12月、2012年1-8月和10月、2013年1-8月和10-12月、2014年1-12月、2015年1-7月和10-12月、2016年2月和6-8月、2018年6-9月、2019年1-4月少缴的印花税32665.95元;2011年4-12月、2012年1-8月和10月、2013年1-12月、2014年1-12月、2015年1-7月和10-11月、2016年2月和5-6月、2018年4-9月、2019年1-4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54716.59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以上偷税总金额为5126865.57元,处偷税金额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计3076119.35元。
以上款项共计3076119.3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鄂城区税务局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九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6日
来源:鄂州市税务局
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70076740414XW):
我局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鄂州税一稽税通 [2019]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鄂州市凤凰路37号,联系人:王晓丽、邵苗,联系电话:0711-3892080)领取上述税务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企业提供资料清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6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鄂州税一稽税通〔2019〕11号
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70076740414XW)
事由:1、提供你单位盛昌公馆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所有涉税资料;2、扩展检查所属期; 3、更正《税务检查通知书》鄂州税一稽检通一〔2019〕11号内容;4.请你单位完成对(我局通过收集盛昌公馆业主提交的盛昌公馆房产摸底表已确认的)盛昌公馆房产销售收入的数据核对与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第五十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提拒绝、隐瞒。”的规定。
通知内容:1、请你单位于2019年6月1日之前提供你单位盛昌公馆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所有涉税资料;
2、检查所属期由盛昌公馆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扩展为盛昌公馆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
3、更正《税务检查通知书》鄂州税一稽检通一〔2019〕11号内容。原内容:自2019年5月16日起对你单位盛昌公寓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更正内容:自2019年5月16日起对你单位盛昌公馆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4.请你单位于6月10日前完成(我局通过收集盛昌公馆业主提交的盛昌公馆房产摸底表已确认的)盛昌公馆房产销售收入的数据核对与确认。
附:企业提供资料清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企业提供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土地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4、2011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纸质和电子版)
5、2011年至2018年已纳地方各税费统计表(电子版)
6、2011年至2018年期间全员工资明细表(电子版)
7、2011年至2018年度科目汇总表(电子版)
8、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9、房地产销售一览表
10、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签订的转让合同复印件
11、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规划审批文书复印件
12、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图复印件
13、“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4、建安合同复印件
15、2011年至201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16、其他涉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