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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小型企业个人经营所得政策优惠问题

关于2021年小型企业个人经营所得政策优惠问题

留言时间:2021-10-25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国总局2021-12;2021-8号文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排出在外。我服务的一个个独企业在2021年第三季度交个人经营所得税时,税务大厅不给享受减50%的优惠政策。经营者感到很失望。在2020年疫情面前都是受害者,为什么厚此薄彼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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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26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第四条规定,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1年04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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