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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遗失预缴增值税税票

09-29 税收票证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遗失预缴增值税税票

日期:2019-08-14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关于我司(上海同新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底预缴增值税3%及附加税,共计36754.86元,已补收入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库。现因我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遗失了税票,故需要收缴税务机关给予配合,重新给予税票复印件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但相关机关不给予办理,望给予准确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字样。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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