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武税三稽罚告〔2019〕69549号(武汉航龙钢材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 2019-06-04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税三稽罚告〔2019〕69549号
武汉航龙钢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12MA4KMT8C0D)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6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企业接受广州玉投昇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9月开具的46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由于该企业及法人代表已走逃,发票流、物流及资金流情况均无法核实,无法认定企业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对所涉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54130,票号为02154287-02154332)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增值税727039.95元;因你企业于2017年7月12日申报2017年6月增值税时对2016年9月认证抵扣的涉案税款727039.95元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当期产生应纳税额727039.95元,但并未针对该727039.95元增值税申报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企业应申报而未申报造成少缴50892.80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定性为偷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拟处罚决定
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企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50892.80元,定性为偷税,处1倍罚款50892.8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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