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新三板分红,个人股东免个税,法人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其下面有限合伙人是否缴个税?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日期:2019.7.17
问:新三板分红,公司直接股东,根据持股时间进行差异化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均持股一年以上,免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直接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它将分红分给该持股平台下面的有限合伙人,请问有限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37号)文件规定,支持企业新三板上市。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乎网:
附1:新三板分红公告参考格式(摘录,来自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紫软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8 年 8 月21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1,2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9425 元人民币现金(个人股东、投资基金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15】101 号文;QFII(如有)实际每 10股派 0.84825 元,对于 QFII 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885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9425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附2:上面提及基金的理解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四、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理解,合伙非证券投资基金,不能参照执行差别化税率。同时注意,合伙企业在取得新三板公司分红时,新三板公司不会代扣所得税。
结论:湖北的回答没有正面给出结论,税乎网对此问题保持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