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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税务局:不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罚1万!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税二稽罚告〔2019〕9号

来源:武汉市税务局

日期:2019.7.17

武汉鑫尚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2010130331295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1月1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武汉鑫尚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拟处予行为罚款1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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