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7-21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股东,我所在的合伙企业主营业务是对外投资,也就是相当于一个融资平台,该合伙企业投资了一家在新三版上市已达3年的公司,现该公司对股东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我所在的合伙企业也按投资比例分得了股息红利,现在合伙企业按照我们几个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了股息红利。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该文还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我所在的合伙企业能否比照证券投资基金,对其从挂牌公司取得持股超过一年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分配给自然人投资者时,我们这些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2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息红利能免征个人所得税,最新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也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需要按照现行政策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第六条规定,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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