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湖北  >  湖北省税务局:纳税人尖锐提问关于增值税普票的有效性的问题,逼出税局真实答案!

湖北省税务局:纳税人尖锐提问关于增值税普票的有效性的问题,逼出税局真实答案!

09-29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票的有效性

日期:2019.7.24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按相关规定,增值税普票上,购买方只需填写单位名称和税号就可以了,但如果另外还填写了账户信息,可不全(其它无误),那么,这个发票是否仍然有效.请予明确(请不要摘录空泛的文件条款).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发票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