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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顶额开票等同于虚开发票吗?顶额开票预警后发票一定要降额降量吗

项额开票

留言时间:2019-07-23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顶额开票等同于虚开发票吗?顶额开票预警后发票一定要降额降量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4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没有关于顶额开票等同于虚开发票的说法。也没有关于顶额开票预警后发票一定要降额降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简单按照纳税人所有制性质、所处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对纳税人领用发票进行不合理限制。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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