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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未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吗?

湖北省税务局:未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吗?

日期:2019.7.24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一再生资源企业,主营废旧家电拆解业务,按国家有关政策,对废旧家电拆解按拆解数量计算给予补贴,我公司预计能够收到该项补贴,因此2018年度对预计收到的该项补贴予以计提,实际2018年度暂未收到相关政府款项,请问我公司需要就该项未实际收到的补贴计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吗?

       答:如果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则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精神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是不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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