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税一稽罚告〔2019〕69613号
来源:武汉市税务局
日期:2019.7.10
武汉天欣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4MA4KPK222H)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7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开具给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爱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扶正医药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7份。具体情况如下:
开具给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200163320,发票号码14451862-14451863;发票代码4200171320,发票号码44376001;发票代码4200164320,发票号码51313839-51313847、52843835-52843838、52844395-52844398、52844400、52844401、52844405、52843842、52843844)。
开具给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2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200162320,发票号码22348318-22348325;发票代码4200163320,14451857-14451859;发票代码:4200164320,发票号码:52843839-52843841、52843843;52844393-52844394、52844399、52844402-52844404)。
开具给江西心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200162320,发票号码:22348327、14451856、14451860、14451861;发票代码:4200164320,发票号码:52844406;发票代码:4200171320,发票号码:44376002、44376004)。
开具给武汉爱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200163320,发票号码:14451855;发票代码:4200164320,发票号码:52844407;发票代码:4200171320,发票号码:44376003)。
开具给兰州扶正医药营销有限责任公司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200162320,发票号码:223483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你公司开具以上5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为虚开发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企业虚开发票行为,拟处罚款50,000.0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