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日期:2019-08-20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是建筑企业,其中有一个武汉的项目,当地税局按照当期项目收入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那么:
1.这个项目的建筑工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算是已经缴纳?
2.若已缴纳,他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3.年末时他们这部分的收入是否需要并入综合所得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1和2.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其核定税额按企业施工收入减去异地施工地纳税凭证上核定已纳税的施工收入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其经营收入的0.5%附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公告不符的规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