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地下停车场房产税的计征方式
日期:2019-06-28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拥有一栋城市综合体,地上面是商场,地下面是停车场。商场对外出租,已出租部分从租计征房产税,暂未租出部分从价计征房产税。地下停车场对外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按小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地下停车场每月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已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请问,地下停车场应缴纳的房产税是按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从租计征,还是按照地下停车场的原值从价计征?依据是什么?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综上所述,应当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