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自建厂房取得时间如何界定
日期:2019-07-11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由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其销售、租赁增值税计税方法可以执行简易计税方法。请问自建厂房取得时间界定应按以下哪个时间为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物竣工日期;不动产登记日期,还是其他规定的时间。
答: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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