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黄冈税一稽罚告〔2019〕69550号
来源:黄冈市税务局
日期:20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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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4211026736680997
地址:黄冈市黄州大道人防大厦9楼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7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承建的中部慧谷一期B区高层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期间,取得应税收入36708800.00元,少申报缴纳税款1922379.25元。其中营业税1068264.00元,增值税32038.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7021.20元,印花税11520.00元,企业所得税733535.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税款1922379.25元,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61189.6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