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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省级和县级财政补贴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09-29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县级及以上财政补贴是否要开具发票

日期:2019-09-25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文件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每头80元,其中中央50元、省级20元、县级10元。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已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请问省级和县级财政补贴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如果发生了上述应税行为,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反之,如果没有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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