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独立核算增值税的分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税留底退税政策
日期:2019-10-09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您好!
我公司行业为化工,公司性质为分公司,总部在北京。我公司核算方式为:增值税独立核算;所得税非独立核算,在当地预交,总部汇缴。经我公司查询,由于分公司所得税非独立核算,无信用等级,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税留底的退税政策。我们有些疑问想咨询一下。
独立核算增值税的分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税留底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并没有明确分公司不能享受增值税的留底退税,而且政策规定增值税退税不在区分行业。我公司增值税独立在当地核算,北京的总部不可能申请在总部退税,那么我们这种分总公司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的退税政策。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综上所述,如果贵单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反之,如果不符合,则不能申请。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