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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原项目的基础上扩建及提标改造项目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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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原项目的基础上扩建及提标改造项目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9-10-16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尊敬的领导: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于2010年投产运行,已享受了三免三减政策。近年来因国家环保政策及城区污水量增大等原因,于2018年在原处理能力上进行了处理能力的扩建及对原有和扩建项目提升水质处理标准项目的建设(二期)。

      就以上情况,特向贵局咨询,我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项目(二期及一期提标改造)是否可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的优惠政策,期盼您的回复。

      再次感谢!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如果贵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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