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二稽处〔2021〕7号(咸宁***竹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8日 16:56 来源: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二稽处〔2021〕7号
名称:咸宁***竹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3UQ4H
法定代表人:郑***(身份证号码421083***064910)
地址:赤壁市***组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7月29日对你单位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与自然人熊振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赤壁市官塘驿站镇官塘村十一组(原随阳林业站院内)相关场地作生产经营地址,而经调查核实,该场地实际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熊正兴,且该场地中木材加工业务的实际经营者为熊正兴,熊正兴与你单位并无业务往来,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虚假。
你单位记账凭证中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均未附销售方身份证明,无销售方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收购农产品的付款凭证,检查人员通过随机抽取你单位原木入库明细表销售方名单中6名销售人员进行走访调查,6名走访对象均称家中没有种植过树木,也没有向你单位销售过树木,你单位原材料采购业务虚假。
你单位向苏州恒弈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开具价税合计金额7,939,844.62元,收款凭证有相关网银电子回单12份,而检查人员通过调取同一银行账户流水,未发现有该12份网银电子回单记载的收款记录,网银电子回单系伪造的。同时,你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由你单位负责货物运输并承担货物运费,但你单位无法提供承运单位(个人)信息、运输合同、费用凭据等相关证明,你单位销售业务虚假。
综上证明,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你单位从2020年11月成立起至2021年2月底,共对外开具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201130,发票号码01941247-01941271,01954419-01954441,01959127-01959142,01985205-01985225),不含税金额合计8,424,491.46元、税额合计1,095,183.96元,价税合计共计9,519,675.4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201130,发票号码01941247-01941271,01954419-01954441,01959127-01959142,01985205-01985225)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上述85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