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专项资金
日期:2019-10-29
来源: 湖北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从2007年至2015年,收到武汉市财政局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15.33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1、2007至2011年武汉市财政局出具了4份《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财务处理意见的函》,函里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合计5.36亿,专项用于香精香料研究所(公司)和包装及设计研究所(公司)等项目建设。
2、2012至2015年武汉市财政局出具3份函,函里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合计7.99亿,专项用于黄鹤楼科技园公司的结构调整、技术改进、市场拓展及整个平台体系等项目建设。
3、2014年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出具1份函,函里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合计1.98亿,专项用于黄鹤楼科技园职工教育培训、科技创新项目。
在2016至2018年,我公司用结余专项资金拨付全资子公司1.68亿(已超过5年期限),用于子公司的平台建设。我公司在拨付前已出具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审议同意将部分结余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子公司用于技改项目和市场拓展项目,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核算均符合专项资金独立核算要求。
问题:我公司划拨给子公司的专项资金是否属于专项资金支出,子公司收到我公司划拨的资金是否属于专项资金,是否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