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在建工程增值税销售额
留言时间:2021-09-18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转让未完工在建工程(已办理项目立项,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是否可以按转让全部价款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2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