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滞纳金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日期:2019-11-08
问:因税务系统原因造成无法申报个税,从而超过规定期限的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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