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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襄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襄阳鸿昇伟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3日 16: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襄阳鸿昇伟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0581329629, 纳税人地址:襄阳市襄城区陵园路30号1幢):

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联系不上,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将《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襄税三稽罚告〔2021〕9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 : 张鸣  李淼

联系电话 : 0710-3521510    0710-3521992

联系地址 : 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4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0月13日

通知书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襄税三稽罚告〔2021〕9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襄税三稽罚告〔2021〕 9 号

  襄阳鸿昇伟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6000581329629):

对你单位(地址:襄阳市襄城区陵园路30号1幢)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1年10 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真实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2份,金额合计4,651,524.82元,税额合计139,545.77元,价税合计4,791,070.59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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