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湖北  >  湖北省税务局:个人转让使用过的挖掘机、装载机如何缴税?

湖北省税务局:个人转让使用过的挖掘机、装载机如何缴税?

09-29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个人转让使用过的挖掘机、装载机如何缴税?

日期:2019-11-14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问:个人转让使用过的挖掘机、装载机如何缴税?是否适用于个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交增值税及附增税?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据此,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之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经营性物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