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14:4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随州市弘大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1300760664774L):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随税一稽强催〔2021〕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白云湖东堤58号
联系电话:0722-3288706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随税一稽强催〔2021〕1号
随州市弘大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21300760664774L)
本机关于2021年3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随税一稽处〔2021〕2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税一稽罚〔2021〕201号),你(单位)对本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在国家税务总局曾都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补缴营业税4194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3580.00元、印花税41940.00元、土地增值税8388000.00元、企业所得税9473727.49元、教育费附加125820.00元、地方教育附加83880.00元等税费款及滞纳金。
2.在国家税务总局曾都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纳罚款11195623.75元及加处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杨军
联系电话:0722-3221336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白云湖东堤5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夏宇(4213180017),杨军(4213200005)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