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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

09-29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1-26

问:公司准备了个销售方案,就是客户购买公司一箱产品,我们会在箱子内部贴有二维码,客户扫二维码会百分百获得金额不等的现金红包比如0.5元、1元、2元、4.99元。这种是否属于税总函[2015]409号 第二条规定: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客户只有购买了我们一箱产品才能获得这个二维码红包,这个购买一箱产品的行为是否等同于上述达到一定额度,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是否可以随机金额,还是有明确规定说红包金额必须一样,谢谢!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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