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乘坐汽车索要发票不给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1-21
问:在11月20号,也就是今天,我在鄂州乘坐由葛店开往西山客运站的鄂G16316次班车,上车前跟售票员确认有没有发票,售票员说有的,让我给车钱后再把发票给我,车钱给了后向售票员索要发票,第一次说等会再给,隔了十几分钟又要了一次说下车再给,我也没说什么,中途又上了一个乘客,这个乘客叫了三次售票员给发票没给,最后跟售票员吵起来后才给的,并且售票员骂骂咧咧的,到了终点站后售票员直接下车走了,我跟司机问发票的时候,司机让我赶紧下车也是骂骂咧咧的。我在想我们消费者给了钱为什么要不到发票,售票员要这些发票干什么,偷税漏税?自己拿着私自买卖???希望你们能够调查,谢谢!!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本省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使用省统一制定的道路运输票据、凭证、标志,明码标价。收费应给予相应的有效票据。不给票据或者票据不合法的,当事人有权拒付费用,并可向当地运管机构举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7月16日起,湖北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湖北省税务局”字样。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见附件。
第三条规定,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通用普通发票式样。4.湖北公路内河旅客运输发票;5.湖北公路内河旅客运输发票(带条码)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项目:37.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应开未开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5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相关支付证据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