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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兼职董事、监事工资薪金

09-29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兼职董事、监事工资薪金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1-21

问:兼职的董事、监事 在外单位交社保且按月领取工资薪金,那么挂职董事、监事能否在本单位不交社保且按月领取工资薪金。此工资薪金是否合法。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兼职人员在外单位交社保且领取工资薪金,兼职人员在本单位不交社保只领取工资薪金,合法吗”的问题,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范围,由当地人社部门来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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