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劳务费代扣代缴申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1-11
问:我单位收到一笔价税合计金额为2000元个人劳务费发票,其中,不含税金额为1941.75元,增值税为58.25元。另外发票上显示已交城建税2.04元,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请问我单位在代扣个税时,需要在个税系统中填报申报金额为1941.75元(不含税金额),还是1939.71(不含税金额-已缴附加税费)元?另外,已缴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扣除?是直接按扣除已缴的附加税费后的金额来填列申报金额,还是说把这个已缴的附加税费填报在申报表中的“允许扣除税费”这栏?希望给出明确答复,不需要列举一大堆规定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