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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单位回购职工房改房涉及的税费

09-29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单位回购职工房改房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0-31

问:我单位于2012年回购职工房改房,现要过户到单位,请问一下,单位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及缴纳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及政策法规).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单位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9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契税税率为4%。

第十条规定,契税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其中,契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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