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1-12-01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出租方因承租方违约未能全额收取房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应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请问下,出租方是否可在将来实际收取租金收入再申报房产税,如未实际收取租金收入就不用申报房产税呢?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02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规定,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