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0]20号
案件名称 苏州新沃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取得的由上海兰刚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我们对你单位进行了专项稽查。
1、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申报抵扣、会计处理情况根据对你单位的涉票账证检查。你单位于2016年07月制作2张向上海兰刚物流有限公司的支付运输费用的财务核算会计凭证“代理费”,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53220.00元和46927.00元;应付款由2016年11月30日现金支付给上海兰刚物流有限公司。你笔交易在2016年7月补签了国内代理运输合同,你单位有运输业务的提供货委托单,委托单上无任何上海兰刚物流有限公司信息。你单位取得的这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0222.53元、税款9924.47元,已经申报抵扣。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这些运输费用在2016年7月已结转为主营业务成本。
2、调查询问情况通过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宇宁的询问,陈宇宁在笔录中承认:你单位在2016年6月由于业务较多公司运力不够,公司物流操作员谢瑜(已离职)在接到业务单后,联系了外部车辆代理运输,对方说自己是上海兰刚物流有限公司的,并在代理运输业务完成后,补签了国内代理运输合同,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财务查验发票真伪后,进行了现金付款。因操作员谢瑜2016年已离职,且无法联系,因此也没有对方公司业务员的联系方式,自发生以上业务后与对方公司再无任何业务往来。经陈宇宁确认,你单位取得的上海兰刚物流有限公司发票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金,在取得发票当期已进成本并结转。发票明细如下:发票号码01277206,发票代码3100154130,发票金额47945.95,税额5274.05,开票日期2016.07.21,服务名称运输费;发票号码01277207,发票代码3100154130,发票金额42276.58,税额4650.42,开票日期2016.07.21,服务名称运输费。以上发票金额合计90222.53元,税额合计9924.47元。
3、根据调查,你单位已经无法与实际业务经办人员取得联系。
4、你单位取得的由上海兰刚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入账,并申报抵扣,你单位与销售方实际交易的地点在苏州,非销售方公司所在地,你单位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你单位属于从第三方取得发票。
5、增值税方面你单位在苏州委托货物运输,取得由上海兰刚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以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等,导致多抵税款、少缴增值税9924.4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名称 苏州新沃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945810622333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945810622333
法人证件号码 3****************4
法人姓名 陈宇宁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9924.47元行为处所偷税款0.6倍罚款计5954.6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