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2]20号
案件名称 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骗税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部分委托代销收入未及时入账,导致这部分增值税收入也未申报,具体如下:2022年3月未申报343辆电动自行车、299只电池和活动返利合计金额1519240元,未申报不含税收入1344460.18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74779.82元。 该单位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73705.50元,2022年4月8日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173705.50元,2022年4月11日取得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款173705.50元。 综上所述少申报增值税应先冲减当期留抵173705.50元,因2022年4月11日增值税增量留抵已退173705.50元税款,该部分税款由企业自行调整,查补2022年3月增值税1074.32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主要证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退(抵)税申请表、未开票销售收入清单、增值税申报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本次查补增值税,应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查补2022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74.32×7%=75.20元;查补2022年3月教育费附加1074.32×3%=32.23元;查补2022年3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074.32×2%=21.49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 主要证据:见查补增值税证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9***YJ9J9B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J9J9B
法人证件号码 3****************9
法人姓名 章某某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1074.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20元,处以1倍的罚款,分别计1074.32元、75.20元。以上处罚合计1149.5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7-1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7-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