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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江苏省苏州、昆山、张家港、南京的零售药店与个人的销售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留言时间:2022-09-22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江苏省苏州、昆山、张家港、南京的零售药店与个人的销售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9-22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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