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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昆山市某公司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员工工资核算不准确、虚列工资计入成本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二稽罚[2022]85号

案件名称 昆山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1.增值税 你单位有增值税差额征收项目,2020-2021年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进行认证抵扣,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020年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7324.63元,其中劳务外包直接对应成本进项税31907元,办公费及无法直接区分的进项税15417.63元,无法直接区分抵扣的进项税应进项税转出合计13240.76元;2021年申报抵扣进项税金37729.75元,其中劳务外包直接对应成本进项税20148.79元,办公费及无法直接区分的进项税17580.96元,无法直接区分抵扣的进项税应进项税转出合计12481.6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合计少缴增值税25722.3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00.28元。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及《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少缴教育费附加385.82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57.25元。

 2.企业所得税 2020-2021年员工工资核算不准确,虚列工资计入成本,并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0年应删除部分不符合申报规范的员工工资收入110329.56元,无法提供任何支付证据的工资支出357746.17元,应调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8075.73元,调减补缴城建税及附加794.45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313433.12元,当年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2307.59元,2021年6月至7月自行补缴共计868.2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8167.44元。

 2021年应删除部分不符合申报规范的员工工资收入13652.5元,无法提供任何支付证据的工资支出872352.00元,应调增年度应纳税所得886004.50元,调减补缴城建税及附加748.90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35938.15元,当年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767.0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4826.7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昆山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31L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231L

法人证件号码 4****************9

法人姓名 冯某某

处罚结果 处少缴的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861.24元;处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50.14元;处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083.72元、处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413.3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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