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税稽罚[2022]28号
案件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2021年9月记9号凭证,你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赠送外单位个人月饼礼盒金额9973.45元,进项税额1296.55元,价税合计11270元,已于当月实际用于赠送外单位个人。应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1296.55元,应补缴增值税1296.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0.76元、教育费附加38.90元、地方教育附加25.93元。
你单位应补扣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11270*20%=2254元。 主要证据: 1、增值税申报表;
2、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
处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补扣2021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225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4020***M8L57Y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402***LM8L57Y
法人证件号码 1****************3
法人姓名 李***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5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112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2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