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63号
案件名称 苏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根据对你单位的账证检查,你单位2016-2018年取得由太仓恒立赢上午咨询有限公司、太仓慧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劳务名称“咨询费”。发票金额计入“工程施工”或“管理费用”借方,贷记“其他应收/付款-陈***”或“其他应收/付款-陈***”。 经询问你单位实际经营人陈***(法定代表人陈***父亲),他陈述这些发票的真实业务是承接安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因没有发票入账,就从太仓恒立赢、太仓慧盈开具了咨询费发票,作为入账凭证。发票金额以现金支付。上述发票金额已分别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综上所述: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发票不能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上述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38050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00925.4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MB9PG31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MB9PG31
法人证件号码 4****************9
法人姓名 陈***
处罚结果 处偷企业所得税税款0.8倍罚款合计111180.3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2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