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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股东分红未扣缴个税被税务稽查

10-04 股东分红个税 我要评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402X7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0***402X

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82********097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2〕 1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在2015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及提供设计服务等应税劳务,货物已发出,没有发生退货,劳务已完成,货款已通过车某某的个人储蓄账户收讫,实现含税收入2,019,036.75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1,755,110.91元,上述业务你单位没有作销售收入记账,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263,925.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474.80元、教育费附加7,917.78元、地方教育附加5,278.53 元。 上述涉及2015年至2019年度未申报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已结转,在各自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没有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36,820.5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车某某的6228480***2703373账户流水明细资料;(2)招商银行提供的车某某的62148***5641账户流水明细资料;(3)你单位提供的出库单、委托开发协议等资料复印件;(4)你单位制作的《广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申报收入明细表》;(5)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你单位检查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6)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股东麦景弘询问的询问笔录;(7)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8)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违法事实(二):你单位2016年至2019年,向股东分红共1,150,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0,000.00元。 你单位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支付职工工资薪金、奖金共584,418.3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491.9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车某某的6228480089662703373账户流水明细资料;(2)你单位制作的《广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资薪金(未申报)明细清单》、《广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张某某分红明细表》、《广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麦***分红明细表》;(3)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股东麦***询问的询问笔录;(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5)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263,925.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474.80元、企业所得税336,820.53 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9,610.60元,其中增值税税罚款131,962.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9,237.4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68,410.27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6年至2019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230,000.00元,应扣未扣2015年4月至2019年1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14,491.96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2,245.9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31,856.58元。

罚款金额(万元): 43.18565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9-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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