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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3倍罚款!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宇航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2-03-29 16:27:05来源:第一稽查局

宇航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41300MA4UTAU91K):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惠税一稽罚告〔2022〕3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惠税一稽罚告〔2022〕35号

宇航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MA4UTAU91K):

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单元6层08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5月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来函证实,你公司涉嫌取得吴川市中达桂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5月11日虚开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144001624660,发票号码04231874,金额255,555.56元,税额43,444.44元,价税合计299,000.00元)。

1.认定“非正常”情况 2021年7月2日,你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为“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2.电话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就你公司涉嫌取得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你公司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窦晨曦(电话18682283489),但窦晨曦称自己已不是你公司法人,对你公司的情况完全不了解。经查询“企查查”等途径证实,你公司工商信息的“负责人”已于2018年1月24日变更为黄利。通过电话联系你公司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财务负责人林小燕(联系电话13928393880),该号码无人接听。

3.实地核查检查人员于2021年7月16日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单元6层08号进行实地检查,在其注册地址未发现有你公司在场经营,经现场人员确认,该地址现为惠州亿达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

4.文书送达检查人员分别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10月20日向你公司邮寄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0〕28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0〕4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1〕51号),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已分别于2021年9月2日、2021年11月3日对上述文书进行公告送达。检查人员于2022年1月19日向你公司邮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2号),限你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前向我局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已于2022年2月11月对上述文书进行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到期后,你公司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5.银行流水调查情况 2021年12月29日,检查人员依程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调取你公司登记的对公账户(账户44224801040007446)在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目前你公司的对公账户状态为“睡眠”,同时你公司在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未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过款项给吴川市中达桂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公司涉嫌取得吴川市中达桂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2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是偷税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4408970120050919222)、《关于吴川市中达桂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湛税三稽协〔202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0〕282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0〕401号、〔2021〕51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2号)邮寄送达回执及文书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现场笔录》及现场视频录像光盘;

4. 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5. 电话联系企业的录像光盘;

6、你公司对公账户(账户44224801040007446)的银行流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2号)后,你公司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违法程度严重,拟对你公司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三倍的罚款1,754.70元(584.90*3)。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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