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AK6D46D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6D46
法定代表人: 胡***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20700********637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2〕 10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委托个人司机开展运输业务,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第三方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0174130,发票号码23808629,发票代码3300203130,发票号码24735428,金额合计1,226,810.29元,税额合计110,412.91元,价税合计1,337,223.2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2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110,412.91元,你单位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12月及2021年1月申报抵扣,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110,412.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728.9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相关记账凭证和账页复印件;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专用发票抵扣清单、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4.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用于接收开票方回流资金的私人账户交易流水;5.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6. 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110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110,412.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728.9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59,070.92元,其中:增值税罚款55,206.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864.46元。
罚款金额(万元): 5.90709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9-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