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0***9WX0XT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4***WX0X
法定代表人: 周***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82********373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一稽 罚 〔2022〕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前扣除凭证,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缴应纳税费。 1.你公司取得沈氏省心公司开具的发票已被证实是虚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44406000121090920549),你公司接受沈氏省心公司开具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的发票,涉案发票金额为6,258,571.91元,税额563,271.36元,价税合计6,821,843.27元。你公司在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取得沈氏省心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具体发票信息详见《广东优鲜汇公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接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27份发票明细清单》),金额:6,258,571.91元,税额:563,271.36元,价税合计:6,821,843.27元:其中取得沈氏省心公司2019年8月30日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0184130,发票号码:07474098,发票金额:-30,275.23元,税额:-2,724.77元,价税合计:-33,000.00元),是红冲沈氏省心公司2019年7月13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84130,发票号码:07031551,发票金额:30,275.23元,税额:2,724.77元,价税合计:33,000.00元),作进项税转出,并冲减成本30,275.23元;剩余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6,258,571.91元,税额:563,271.36元,价税合计:6,821,843.27元,已分别于2019年、2020年、2021年全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563,271.36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已将上述剩余25份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金额6,258,571.91元列支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2. 你公司通过虚假资金流转来伪装正常经营活动 经调取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通过你公司公户(账号:44605501040003101)向沈氏省心公司公户(账号:19830101040041586)转账,沈氏省心公司在收到货款后短期内(大部分资金是在当日)又转到你公司利益关系人冯沛玮个人账户(账号:6228270081229074574)。 上述款项由受票企业你公司公户发起,向沈氏省心公司公户累计转入资金6,821,843.28元,最后累计转到冯沛玮账户的资金为6,546,475.59元。上述交易资金在受票方账户、开票方账户、个人账户之间快进快出,账户交易频发,过渡性质明显,形成闭环式资金回流,证明你公司存在通过虚假资金流转来伪装正常业务经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3. 沈氏省心公司没有向你公司提供运输服务 经过核实,上述发票上显示的运输车辆均不属于沈氏省心公司所有。你公司的情况说明也反映上述发票运输业务是你公司外包给广州国联物流有限公司。经检查,广州国联物流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向沈氏省心公司开具过发票,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为0,沈氏省心公司不存在将运输业务外包给广州国联物流有限公司。因此,沈氏省心公司没有向你公司提供运输服务。 4.取得虚开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税款并做税前扣除凭据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应纳税费 你公司取得沈氏省心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除1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冲1份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剩余的2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6,258,571.91元,税额563,271.36元,价税合计6,821,843.27元,申报抵扣税款并做税前扣除凭据列支成本费用,经计算造成少缴应纳税费,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应进项税额转出172,219.48元,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情况: ①增值税172,219.48元【172,219.48=31,883.07(补缴2019年8月增值税)+56,894.79(补缴2019年9月增值税)+29,588.61(补缴2019年10月增值税)+21,820.50(补缴2019年11月增值税)+32,032.51(补缴2019年12月增值税)】,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12,055.37元(172,219.48×7%=12,055.37), ③教育费附加5,166.58元(172,219.48×3%=5,166.58), ④地方教育附加3,444.39元(172,219.48×2%=3,444.39)。 (2)2020年应进项税额转出321,791.33元,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情况: ①增值税321,791.33元【321,791.33=15,536.19(补缴2020年1月增值税)+6,237.92(补缴2020年2月增值税)+25,009.05(补缴2020年3月增值税)+26,023.26(补缴2020年4月增值税)+13,515.49(补缴2020年5月增值税)+15,192.82(补缴2020年6月增值税)+112,388.75(补缴2020年7月增值税)+25,448.99(补缴2020年8月增值税)+44,288.93(补缴2020年9月增值税)+13,431.68(补缴2020年10月增值税)+24,718.25(补缴2020年11月增值税)】,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22,525.39元(321,791.33×7%=22,525.39), ③教育费附加9,653.75元(321,791.33×3%=9,653.75), ④地方教育附加6,435.84元(321,791.33×2%=6,435.84)。 (3)2021年应进项税额转出69,260.55元,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情况: ①增值税69,260.55元【69,260.55=31,285.98(补缴2021年1月增值税)+31,047.05(补缴2021年2月增值税)+6,927.52(补缴2021年3月增值税)】,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4,848.23元【69,260.55×7%=4,848.23】, ③教育费附加2,077.81元【69,260.55×3%=2,077.81】, ④地方教育附加1,385.21元【69,260.55×2%=1,385.21】。 (4)应追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42,202.51元 2019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58,282.90元,调整此次检查涉案发票2019年已列支的成本费用1,913,550.05元,扣除补申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2,055.37元、教育费附加5,166.58元、地方教育附加3,444.39元,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51,166.61元【58,282.90+1,913,550.05-12,055.37-5,166.58-3,444.39=1,951,166.61】,应纳税额为145,116.66元【1,000,000×25%×20%+(1,951,166.61-1,000,000)×50%×20%=145,116.66】,2019年已缴税额为2,914.15元,2019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2,202.51元【145,116.66-2,914.15=142,202.51】。 (5)应追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897,455.33元 2020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66,220.36元,调整此次检查涉案发票2020年已列支的成本费用3,575,460.01元,扣除补申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2,525.39元、教育费附加9,653.75元、地方教育附加6,435.84元,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603,065.39元【66,220.36+3,575,460.01-22,525.39-9,653.75-6,435.84=3,603,065.39】,应纳税额为900,766.35元【3,603,065.39×25%=900,766.35】,2020年已缴税额为3,311.02元,20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97,455.33【900,766.35-3,311.02=897,455.33】元。 综上,2019年少缴税款326,477.36元(172,219.48+12,055.37+142,202.51=326,477.36),少缴教育费附加5,166.58元,地方教育附加3,444.39元;2020年少缴税款1,241,772.05元(321,791.33+22,525.39+897,455.33=1,241,772.05),少缴教育费附加9,653.75元,地方教育附加6,435.84元;2021年1-3月少缴税款74,108.78元(69,260.55+4,848.23=74,108.78),少缴教育费附加2,077.81元,地方教育附加1,385.21元。 以上违法事实,应补缴增值税563,271.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428.99元、教育费附加16,898.14元、地方教育附加11,265.44元,企业所得税1,039,657.8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321081808789),证明你公司接受的上述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 2.你公司提供的取得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记账凭证、明细账、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检查人员从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平台查询打印的抵扣发票信息,证明你公司已将上述27份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已进行抵扣,相关成本费用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相关银行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录(包括你公司的账户、冯沛玮),证明你公司与沈氏省心公司业务交易资金出现回流;你公司利用虚假资金流转手段,虚构交易业务,接受虚开发票。 4.周扬荏、周江沸、冯沛玮的询问笔录,周扬荏和冯沛玮的结婚证明,证明冯沛玮是你公司的利益关系人。 5. 你公司提供的运输车辆信息、情况说明、检查人员从广东省大数据应用平台查询打印《广州国联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1年开票记录汇总》、广州国联物流有限公司与沈氏省心公司的合同协议,证明运输车辆不是沈氏省心公司的,沈氏省心公司没有给你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沈氏省心公司不存在将运输业务外包给广州国联物流有限公司。 6.检查人员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湛税一稽 税通 〔2021〕76号)及其送达回证,要求你公司限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公司逾期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你公司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同时无法提供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附件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对你公司与开票方无真实的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帐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 (二)追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转出进项税额563,271.36元,追缴少缴增值税563,271.36元(其中追缴2019年增值税172,219.48元、追缴2020年增值税321,791.33元、追缴2021年增值税69,260.55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2011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按照实际应追缴增值税563,271.36元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39,428.99元(其中:追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2,055.37元、追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2,525.39元、追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848.23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追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征
罚款金额(万元): 82.11792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9-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地方编码: 44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