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3241T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6***241
法定代表人: 赖***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52622********126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一稽 罚 〔2022〕 13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6日,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914419***3383241T,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层,法定代表人是赖***,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自动化通用机电设备、电子产品、五金制品、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自2011年1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佛山市***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6年4月取得由佛山市***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开票日期为2016年4月22日,发票代码为4400153130,发票号码为39630975,金额为96,115.38元,税额为16,339.62元,价税合计为112,455.00元。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协查线索,通过司法查询获取你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你公司员工肖某鸿(曾用名:肖某发)的私人账户流水、中间人张某云的私人账户流水,证实佛山市***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你公司转账汇款后,通过佛山市***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钟某良、中间人韦某义、中间人林某茵、中间人张某云、你公司员工肖某鸿的个人账户将资金回流到你公司的对公账户中。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11月7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060000180023)证实,上述1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你公司于2016年4月持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申报抵扣,抵扣税款16,339.62元。你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在所属期2017年11月对上述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增值税16,339.62元,你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在所属期2017年11月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于2016年度持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并结转成本,共计96,115.38元。你公司表示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亦无法提供其他证实该笔支出真实性相关资料。你公司未针对上述发票对企业所得税作纳税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查询截图等资料,证明你公司是纳税主体及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查询截图、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出具的《转出情况说明》等资料,证明你公司于2016年4月持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16,339.62元; 3.国家税务局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060000180023)等资料,证明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4.你公司提供的账册凭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情况说明》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已于2016年度持上述1份发票记账列支成本费用; 5.东莞银行提供的你公司对公账户流水账单、你公司员工肖某鸿的私人账户流水账单,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中间人张某云的私人账户流水账单,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中间人韦某义的私人账户流水账单等资料,证明你公司与佛山市***建材批发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回流情况; 6.《询问(调查)笔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连、你公司员工肖某鸿对业务的表述、辩解。
(二)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佛山市***易有限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取得由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开票日期为2016年6月18日,发票代码为4400153130,发票号码为51194897,金额为98,991.45元,税额为16,828.55元,价税合计为115,82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的协查线索,通过司法查询获取你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你公司员工肖某鸿(曾用名:肖某发)的私人账户流水,证实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你公司转账汇款后,通过中间人霍某贤、中间人郝某、你公司员工肖某鸿的个人账户将资金回流到你公司的对公账户中。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8月24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06000120082426271)证实,上述1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你公司于2016年6月持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申报抵扣,抵扣税款16,828.55元。上述税款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你公司于2016年度持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并结转成本,共计98,991.45元。你公司表示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亦无法提供其他证实该笔支出真实性相关资料。你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更正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8,059.40元(含本案源98,991.45元),于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8日补缴企业所得税共70,634.33元,滞纳金54,976.99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查询截图等资料,证明你公司是纳税主体及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查询截图、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等资料,证明你公司于2016年6月持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16,828.55元; 3.国家税务局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06000120082426271)等资料,证明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4.你公司提供的账册凭证、《情况说明》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已于2016年度持上述1份发票记账列支成本费用; 5.东莞银行提供的你公司对公账户流水账单、你公司员工肖孝鸿的私人账户流水账单,国家税务局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的中间人霍俊贤的私人账户流水账单等资料,证明你公司与佛山市乾墘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回流情况; 6.《询问(调查)笔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清连、你公司员工肖孝鸿对业务的表述、辩解。
(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取得由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开票日期为2016年8月22日,发票代码为4400153130,发票号码为51331095,金额为98,910.26元,税额为16,814.74元,价税合计为115,725.00元。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的协查线索,通过司法查询获取你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你公司员工肖某鸿(曾用名:肖春发)的私人账户流水,证实佛山市建万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你公司转账汇款后,通过中间人霍某贤、中间人郝某、你公司员工肖某鸿的个人账户将资金回流到你公司的对公账户中。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9月7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06000120090726993)证实,上述1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你公司于2016年8月持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申报抵扣,抵扣税款16,814.74元。你公司已于2017年2月27日在所属期2016年8月对上述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你公司已于2017年9月7日在所属期2016年8月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你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3日在所属期2016年8月补缴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于2016年度持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并结转成本,共计98,910.26元。你公司表示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亦无法提供其他证实该笔支出真实性相关资料。你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更正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8,059.40元(含本案源98,910.26元),于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8日补缴企业所得税共70,634.33元,滞纳金54,976.9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佛山市***建材批发有限公司、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的增值税49,982.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98.80元、企业所得税93,334.6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共计73,408.19元。
罚款金额(万元): 7.34081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1-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827J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827J
地方编码: 44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