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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01-30 税务处理决定书 我要评论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物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3年第 9000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30 17:39: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6745794):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614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3月11日至2022年12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房)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费缴纳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在2020年期间涉嫌虚构铜合金加工业务,实际销售黄金和电解铜,但向中农惠民(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开具货物内容为铜合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票货分离”手段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5份,金额合计141,467,296.84元,税额合计18,390,748.29元,价税合计159,858,045.13元。

(二)你单位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取得弘惠菱(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等11间企业开具的共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和8份增值税电子普票,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等单位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电子普通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价税合计95,882.00元,你单位已全部列支成本并结转本年利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2018年扣除26,050.00元、2019年扣除10,000.00元、2020年扣除59,832.00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经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2〕632号)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开、换开发票,也未能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必备资料,造成少缴2018年至2020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五个存款账户的流水情况;(2)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函调核查深圳市创源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资料;(3)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相关资料;(4)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打印的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取得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5)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等单位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7)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及相关记账凭证及账页复印件;(8)你单位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9)广州市大州铜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10)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11)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及金额合计141,467,296.84元,税额合计18,390,748.29元,价税合计159,858,045.1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上述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应调增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6,050.00元,你单位2018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337,093.30元,你单位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4,363,143.30元,你单位201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90,785.83元,减去原申报应纳税额1,084,273.33元,应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512.50元;调增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元,你单位2019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78,153.47元,你单位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88,153.47元,你单位2019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2,038.37元,减去原申报应纳税额69,538.37元,应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500.00元;调增你单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9,832.00元,你单位2020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53,985.08元,你单位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513,817.08元,你单位2020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8,454.27元,减去原申报应纳税额113,496.27元,应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4,958.00元,上述合计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970.5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上述少缴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23,970.50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追缴你单位企业所得税23,970.50元及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61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61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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