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模具配件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091047E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1047
法定代表人: 张***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62125********001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一稽 罚 〔2022〕 13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为914419***091047E,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原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工业园,于2017年7月26日进行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张***,主要经营范围为产销:模具配件、五金制品及配件、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数控刀具;物业管理、物业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原经营范围为产销:模具配件;货物进出口。于2016年12月5日进行变更),自2008年12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取得由惠州市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4400164130,发票号码为07464659、07464660,金额共计196,947.43元,税额共计33,481.07元,价税合计为230,428.5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局稽查局提供的协查线索及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结果,袁某华、吉某发是你公司员工,你公司向惠州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转出的资金通过惠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某萍、袁某华、吉某发的账户回流到你公司的账户,已形成闭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稽查局2019年4月2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13000119040202561)证实,上述2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你公司于2017年8月期间持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款33,481.07元。 以上已抵扣的税款33,481.07元你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9日在所属期2017年8月做进项转出处理,并加收滞纳金1,255.54元。进项转出时,未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将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入2017年成本费用196,947.43元,2017年度全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7,406,112.73元。你公司已于2019年6月6日对2017年企业所得税进行调增,调增应纳所得税额196,947.4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9,694.75元,并加收滞纳金3,653.38元。你公司称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证明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上述发票代码为4400164130,发票号码为07464659、07464660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27,257.53元。
罚款金额(万元): 2.72575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1-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827J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827J
地方编码: 44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