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东  >  佛山市税务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处罚

佛山市税务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81707D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96***707

法定代表人: 黄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982********609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稽 罚 〔2022〕 2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2014年6月13日,你单位与周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周某某将其持有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深基公司”)的18%股权转让给你单位,股权转让价款35,000,000.00 元。在2014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你单位向周某某支付款项共49,978,937.80元(其中股权转让价款本金35,000,000.00 元、延期支付补偿款14,978,937.80元)。

经我局检查,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转让收入为49,978,937.80元,确认股权原值为16,670,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3,308,937.80元。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是周某某转让南海***公司18%股权的受让方,是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你单位于2014年6月13日与周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于2014年6月13日的次月15日内就股权转让价款本金35,000,000.00 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于2015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共支付补偿款14,978,937.80元,应在实际支付补偿款次月15日内就补偿款14,978,937.8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6,661,787.56元(其中:2014年6月至2016年10月4,325,520.00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726,560.00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1,609,707.5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26,560.00元处予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35,936.00元。

鉴于你单位2014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已超过行政违法处罚期限,本案不再处罚;

鉴于你单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及补偿款18,166,137.80元系由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客观无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本案对你单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不予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43.593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3-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600MB2D019734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600MB2D019734

地方编码: 440604

备注: 440604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