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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中山某企业向中山某管委会虚开发票被查处

12-01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19030N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63***030

法定代表人: 阮***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2000********233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稽 罚 〔2022〕 4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 

(一)你单位在2015年经营期间向中山***管理委员会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具体明细如下:2015年1月26日,发票代码:4400141620,发票号码:04613432,金额1703.85元,税额289.65元,价税合计1993.5元,货物名称:办公用品;2015年3月12日,发票代码:4400141620,发票号码:05052106,金额1592.31元,税额270.69元,价税合计1863元,货物名称:文具用品;2015年11月24日,发票代码:4400151320,发票号码:49241470,金额1541.03元,税额261.97元,价税合计1803元,货物名称:文具用品;2015年12月12日,发票代码:4400151320,发票号码:49241574,金额1538.46元,税额261.54元,价税合计1800元,货物名称:复印纸。以上虚开发票金额合计6375.65元,税额1083.85元,价税合计7459.5元。 

根据你单位财务主管的询问笔录及中山***管理委员会经办人员范某土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你单位曾向中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实际没有发生相关业务,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收取,你单位再将套现的资金扣除8%的手续费,合共596.76元后,以现金方式付给对方经办人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虚开发票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山税稽罚告〔2022〕48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金额合计7459.5元,并且配合我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工作,没有出现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200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96.76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5967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5967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1-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地方编码: 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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