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顺德区***电器塑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1-30 15:52: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2022年第248号)
佛山市顺德区***电器塑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2〕699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2〕699号
佛山市顺德区***电器塑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976728C)
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取得以“佛山市南海区***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票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130,发票号码00288979、11618012,发票代码4400184130,发票号码08493994、24302494,发票代码4400191130,发票号码07608881、22811242、22811243、36012083,发票金额合计458,084.77元,税额合计67,890.23元,价税合计525,975.00元。
你单位取得上述8份发票已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17年10月、2017年12月、2018年12月、2019年2月、2019年4月、2019年5月、2019年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共67,890.23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取得的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少缴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少缴增值税67,890.23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752.30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 少缴教育费附加782.61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少缴地方教育附加521.75元。
综上,本案暂未发现偷税、抗税、骗税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上述违法行为已部分超过法定追征期, 对税款所属期2019年4月及之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其滞纳金本案不作追缴处理。
本案追缴增值税25,673.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97.14元,教育费附加770.20元,地方教育附加513.47元,以上追缴税费合计28,754.22元。
(五)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